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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系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佚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1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2、对学生的处分种类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如果在记过以上处分,则上报学生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纪律处分的界定依据学院下发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若在违纪后仍不悔改,且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则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5、若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较好的悔改表现,或有其他能从轻处理的行为,则在原有基础上从轻处分。
6、受处分的同学,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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